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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对"黑律师"说不

作者:admin 发布:2013-01-23

本文来源:京郊日报   

    新年伊始,一系列新法规开始实行,其中,新《民事诉讼法》广受普通百姓,特别是正在打官司的百姓关注,不少市民注意到,新民诉法对“黑律师”直接而明确地说“不”。

    时至今日,新民诉法已经实施了3周时间,“黑律师”是否真的已经绝迹?这些“黑律师”又会给当事人带来怎样的麻烦,新民诉法要从哪些方面对他们进行制裁?

    近日,记者走访了本市多家郊区基层法院,实地探访曾经的“黑律师”重灾区在新民诉法公布后的情况,并请从事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对“黑律师”的危害进行解析,结合新民诉法相关条款,提示有诉讼需求的市民该找哪些“放心人”来帮忙代理打官司。

    “黑律师”乱相
  忽悠揽客招数多

    记者在本市一些区县基层法院发现,一些“黑律师”仍游走在基层法院,特别是郊区法院周围,打着“有关系”、“保赢”、“低价”等旗号揽客。

    上午10时,密云法院西侧立案庭门口不远处,一辆白色小面包车停在路边,左侧车门上挂了面牌子,白底儿红字儿:“代写诉状、代理出庭、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见有人上前,车内一名男子探出头:“要找人代理打官司吗?”男子自称已经干这行十多年了,在法院有不少熟人,如果找他代理案件包赢。“不是说,新民诉法规定,得正规律师才能帮人代理吗?”听了这话,男子愣了愣,一扭脸,不吭声儿了。

    丰台法院附近的胡同里,一名自称律师的男子比起密云法院门口的同行,表现更为“坦然”,面对“律师也外出拉客”的质疑,他振振有词:“这不是律所太多竞争激烈嘛,商场还经常上小区打楼宇广告做宣传呢。”这位“律师”掏出一本“律师证”证明自己的身份。事后,记者登录市司法局网站查询发现,虽然“律师证”上的人名确有登记,可其照片却完全是另外一个人。

    “黑律师”危害

    请了反而招烦恼

    这些“黑律师”到底有没有像他们自称的那样神通广大呢?密云法院法官徐征列举了该院曾审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来说明。

    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离婚时,曾与妻子就财产分割一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离婚后两人拥有的一套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事后,张先生反悔,想通过诉讼取回房子,可又不确定这一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在密云法院门前找到了自称律师的宋某。

    听张先生介绍完案情,宋某自信地说:“我在法院有朋友,什么样的官司都能打赢!”这一回答令张先生大喜,痛快地给了宋某2700元代理费。收了钱,宋某告诉张先生:“只要听我的,保证将官司打赢,要回房子。”

    可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案子开庭后,密云法院却依法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这时,张先生才得知,宋某根本不是律师。一怒之下,张先生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宋某退还2700元代理费。

    法庭上,宋某否认了张先生给了他2700元代理费的说法,声称自己只收过2000元。而张先生又拿不出相关收据作证明。最终,张先生只能接受调解,仅从宋某那里要回了1500元。

    "事前拍胸脯,事后就赖账"、卷款忙开溜等,都是"黑律师"惯用的伎俩。”密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李元伦说,一些“黑律师”在打输官司时,还会把原因推诿给法院,导致一些受蒙蔽的当事人上访、信访,反而陷入更大的麻烦中。

    “黑律师”由来

    钻法律空子“上岗”

    这些“黑律师”最初是如何形成的呢?延庆县法院法官陈旭云说,关键就在于原《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此前,虽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不得以公民代理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但该规定因缺乏具体举措而形同虚设。而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天又要审理大量的案件,没有精力也难以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公民代理是否为有偿,这就给一些“浑水摸鱼”者留下了空子。这些现实问题叠加在一起,使得以往无亲属关系的公民个人代理经由被代理人申请后,法院一般都会允许,“黑律师”也就借机登堂入室了。

    据密云法院粗估,2013年新民诉法实施前,在该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由“黑律师”代理的案件占到了五分之一左右。

    法官提醒

    新法把关,百姓也需留神

    老话讲“亡羊补牢,犹未晚也”。法官陈旭云说,新民诉法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就是从法律层面堵住了非法公民代理的渠道,从法律的基本条款上让“黑律师”下岗。也就是说,今年起,类似于宋某这样的诉讼代理将不被法律允许。

    法官李元伦详细解释了新民诉法中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各个主体:第一类是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就是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指的是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持有政府颁发的基层法律工作证件的人员。第二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范围以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限;当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三类是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及一些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李元伦同时提醒市民,虽然法律条文已有,但在利益驱动下,仍不免会有“黑律师”出没。为此,他建议市民如果要委托律师作代理人,最好到正规律所;对律所指派的律师,也要查看他们的律师执业证,并登录市司法局网站予以核实;农民工等困难群体还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不要冒险请所谓的可低价代理案件的“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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